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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 p.1 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 無安全疑慮後,繼續運轉? 投票時間、方式及投票應行注意事項 p.7
2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,經定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23日(星期六)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舉行投 票。茲依公民投票法第18條規定,將公民投票案 之編號、主文、理由書、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 方式、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 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等資料刊登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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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本提案為複決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,有鑑於台 電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後,我國完全停止核電機組 運轉及發電,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 量目標已難達標,加以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,光 電弊案層出不窮、台電連年虧損,需政府編列預 算撥補。我國缺乏自產能源,高度仰賴進口,核 電廠停機後,僅能以火力燃煤發電填補缺口,違 反淨零碳排減碳目標,亦不利能源自主之國安考 量。為維繫產業供電、民生用電平穩,基於地理 環境及國際政治情勢的風險評估,應保留一定程 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,作為落實2050淨零排 放之輔助過渡能源。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 安全無虞的條件下,應儘速恢復運轉供電並配合 立法院114年5月13日三讀通過之《核子反應器設 施管制法》第六條修正規定,以強化台灣能源供 應韌性。故主張就「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 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,繼續運轉」之重大政策 案,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,以展現公民意志。 提案理由分述如下:
3 一、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已 難以達標,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 我國於2022年3月正式公布「2050淨零排放政策 路徑藍圖」,提供至2050年淨零之軌跡與行動路 徑。原定於2025年達成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,目 標訂為2025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基準年(2005 年)再減少10%;並且達成太陽光電2025年累計 設置20GW、離岸風電2025年累計設置5.6GW。 惟環境部已坦承2025年溫室氣體減排10%難以達 標,截至2025年1月為止,我國太陽光電、離岸 風電累計設置分別僅14.3GW、2.9GW,政府的 階段性能源轉型目標跳票。AI時代產業用電需求 遽升,台灣開發低碳、無碳新能源成效不彰,不 只難以落實2050淨零排放,更為產業經濟發展帶 來困境。 二、光電弊案頻傳,高買低賣致使台電連年虧損 近年來,政府大力推動再生能源政策,然而再生 能源弊案卻層出不窮,從農地濫用、圖利財團, 到違規設置與補助申報造假,光電產業已成為政 商利益的溫床。在非核家園的能源轉型規劃下,
4 發電成本最低且燃料價格最穩定的核電被逐漸排 除,取而代之的是躉購費率高昂的再生能源電力; 台電日前公布2024年財報,稅前虧損411億元, 營運連續三年虧損,且台電評估今年恐將繼續虧 損,主因就出在台電「購入電力」單價太高,高 買低賣使台電財務結構雪上加霜,電價在四年內 五度調漲、國庫撥補台電3,000億元,仍無法挽 救台電日益加重的財務負擔,整體虧損已達到 4,229億元,若台電財務持續惡化,台電將面臨 資不抵債的破產窘境。 三、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,強化 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面對俄烏戰爭、新型核能技術發明等多重影響, 近年來國際間重新檢視核能作為未來能源之可能 性。歐盟於2022年正式將核能列入投資永續性的 綠色能源,明確肯認核能在減碳與能源安全上的 角色;日本也逐步調整立場,不僅在福島事件廢 核後又重啟多座核電機組,更計劃延役核電廠使 用年限,甚至推動新一代核能技術,作為淨零排 放的核心手段。
5 核能具備兩大關鍵優勢:穩定供電、低碳排放。 相較太陽能、風電受天候限制、供電間歇不穩, 核電能穩定發電,是工業與民生用電不可或缺的 基載電力能源。台灣在全球地理環境與國際情勢 的特殊性下,極度缺乏自產能源卻高度仰賴進口, 面臨中共對台經濟封鎖等極端情況之國安風險, 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,以強化 台灣能源供應韌性。 四、第三核能發電廠經整體安全評估後繼續運轉, 可作為輔助過渡能源 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、應對氣候變遷及國安 風險,應參考美、日、法、比利時等國,延長所 有可延長的核子反應器服役期之前例,依照現行 法規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,運轉執照 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;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 滿後,須再繼續運轉者,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,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, 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,始得繼續運轉。
6 綜上所述,為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,作為落實 2050淨零排放之輔助過渡能源,在確保核子反應 器設施運轉安全無虞的條件下,第三核能發電廠 應儘速繼續運轉。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 項之規定,由立法院就「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 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,繼續運轉」之複決 重大政策案,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,以展現公 民意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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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一、投票時間: 中華民國114年8月23日(星期六)上午8時起至下 午4時止。 二、投票權人資格: 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18歲,即民國96年8月23日 以前(包括當日)出生,現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6 個月以上,即於民國114年2月23日以前(包括當 日)遷入設有戶籍,至民國114年8月22日繼續居 住,未受監護宣告者,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 案投票權人。 三、投票權人投票應注意事項: (一)投票地點:投票所地點見投開票所一覽表。 (二)投票時須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投票 通知單;如未攜帶投票通知單,務請記住投票通 知單上之名冊號次,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。 國民身分證如有遺失,請於投票日前至戶籍地戶 政事務所申請補發(投票當日,戶政事務所不受理 換補發國民身分證)。 (三)投票權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
9 票;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。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 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,仍可投票。 (四)投票權人及依規定陪同之家屬或陪同之人請 勿攜帶行動電話或其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 票所,如有攜帶行動電話或其他具攝影功能之器 材者,請投票權人或其陪同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將 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暫請他人代管或交 由投票所工作人員(查驗國民身分證管理員)代為 保管(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,不在此限)。 (五)投票權人在投票時,如有下列情事之一,經 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,而 不退出者,依公民投票法第43條規定,處2年以 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 1.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、符號或圖像 之貼紙、服飾或其他物品、在場喧嚷或干擾、勸 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,不服制止。 2.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。 3.有其他不正當行為,不服制止。 (六)投票權人領得公投票後,應立即使用選舉委 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,自行於「同意」或「不同 意」上方圈選欄圈蓋,並將公投票摺疊投入票匭,
10 不得逗留或將公投票攜出投票所。如將公投票攜 出投票所,依公民投票法第41條規定,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。 四、公投票顏色: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公投票顏色:白色。
11 五、公投票式樣如下:
12 六、公投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無效: (一)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公投票。 (二)同時圈選同意及不同意。 (三)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或不同意。 (四)圈後加以塗改。 (五)簽名、蓋章、按指印、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。 (六)將公投票撕破致不完整。 (七)將公投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同意或不 同意。 (八)不加圈完全空白。 (九)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。 七、妨害公民投票處罰: (一)妨害公民投票之處罰(摘錄公民投票法第5章 有關規定): ●第33條 意圖妨害公民投票,對於公務員依法執 行職務時,施強暴、脅迫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。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,處無期 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●第34條 公然聚眾,犯前條 之罪者,在場助勢之人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
13 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;首謀及下手實 施強暴、脅迫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,首謀及下手 實施強暴、脅迫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;致重傷者,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●第35條 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 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、撤回提案、連署或投 票,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、撤回提案、 連署或投票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。●第36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求、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 下罰金。預備犯前項之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。預備或用以行求、期約或交付之賄賂,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犯第1項或第2項 之罪,於犯罪後6個月內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 刑;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,免除其刑。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,在偵查中自白者,減輕其 刑;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,減輕或免 除其刑。●第3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1年以
14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 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對於該公民投票投票區內之 團體或機構,假借捐助名義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, 不為提案、撤回提案、連署或投票,或為一定之 提案、撤回提案、連署或投票。二、以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公民投票案提案 人或連署人,使之不為提案、撤回提案、連署或 投票,或為一定之提案、撤回提案、連署或投票。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預備或 用以行求、期約或交付之賄賂,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●第38條 意圖漁利,包攬第 36條第1項或前條第1項各款之事務者,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 1千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●第 40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、開票而 抑留、毀壞、隱匿、調換或奪取投票匭、公投票、 投票權人名冊、投票報告表、開票報告表、開票 統計或圈選工具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●第 41條 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,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。
15 ●第42條 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、干擾或勸 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,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 為之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1 萬5千元以下罰金。●第43條 違反第21條第2項 規定或有第2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,經令其退 出而不退出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 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●第44條 將公投票或選 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,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 票者,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 (二)妨害投票罪(刑法分則第6章): ●第14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 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,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●第 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,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 以下罰金。●第144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求、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21萬元以下罰金。●第145條 以生計上之 利害,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
16 使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●第146條 以詐術或 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 造投票之結果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●第147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。●第148條 於無記名之 投票,刺探票載之內容者,處9千元以下罰金。 八、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 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: (一)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 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:自114年8月4日 起至114年8月16日止。 (二)中央選舉委員會以舉辦意見發表會為原則, 如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欲以辯論會方式為之,應於 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經正反意見支持代表雙方 同意時,以辯論會方式為之。 (三)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 時,應遵守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 實施辦法相關規定。
17 九、投票流程圖與步驟說明: 步驟說明: 1. 確認身分 核對身分與確認投票所。請勿攜帶行動電話或具 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,但已關閉電源之行 動裝置,不在此限。 2. 領取公投票 提供國民身分證與印章,經核對身分後,蓋章並 領取公投票。若沒有攜帶印章,得以簽名代替, 若無法簽名者,得以按指印代替。 3. 圈票 進入圈票處內,使用圈選工具圈選。 4. 投入票匭 將公投票對折後,投入對應的票匭中。 5. 完成投票 完成投票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。
18 備註: *上圖僅供投票流程之示意,實際投票所出入口 位置因場地略有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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