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公民投票公報電子書

13 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;首謀及下手實 施強暴、脅迫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,首謀及下手 實施強暴、脅迫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;致重傷者,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●第35條 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 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、撤回提案、連署或投 票,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、撤回提案、 連署或投票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。●第36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求、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 下罰金。預備犯前項之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。預備或用以行求、期約或交付之賄賂,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犯第1項或第2項 之罪,於犯罪後6個月內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 刑;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,免除其刑。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,在偵查中自白者,減輕其 刑;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,減輕或免 除其刑。●第3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1年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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