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 ●第42條 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、干擾或勸 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,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 為之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1 萬5千元以下罰金。●第43條 違反第21條第2項 規定或有第2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,經令其退 出而不退出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 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●第44條 將公投票或選 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,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 票者,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 (二)妨害投票罪(刑法分則第6章): ●第14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 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,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●第 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,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 以下罰金。●第144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求、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21萬元以下罰金。●第145條 以生計上之 利害,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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