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 本提案為複決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,有鑑於台 電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後,我國完全停止核電機組 運轉及發電,政府設定之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減 量目標已難達標,加以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,光 電弊案層出不窮、台電連年虧損,需政府編列預 算撥補。我國缺乏自產能源,高度仰賴進口,核 電廠停機後,僅能以火力燃煤發電填補缺口,違 反淨零碳排減碳目標,亦不利能源自主之國安考 量。為維繫產業供電、民生用電平穩,基於地理 環境及國際政治情勢的風險評估,應保留一定程 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,作為落實2050淨零排 放之輔助過渡能源。在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 安全無虞的條件下,應儘速恢復運轉供電並配合 立法院114年5月13日三讀通過之《核子反應器設 施管制法》第六條修正規定,以強化台灣能源供 應韌性。故主張就「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 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,繼續運轉」之重大政策 案,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,以展現公民意志。 提案理由分述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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